11 士、木、石结构房屋
11 土、木、石结构房屋¶
11.1 一般规定¶
11.1.1¶
土、木、石结构房屋的建筑、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。
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,在平面内宜对齐,沿竖向应上下连续;在同一轴线上,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。
3 多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,不应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。
4 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构件。
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。
11.1.2¶
木楼、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:
1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;
2 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,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木梁、屋架下弦连接牢固;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宜采用木夹板对接,墙揽可采用方木、角铁等材料;
3 山墙、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、木构架或檩条拉结;
4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。
11.1.3¶
木楼、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 11.1.3 的规定:
| 构件名称 | 木屋架、木梁 | 对接木龙骨、木檩条 | 搭接木龙骨、木檩条 | |
| 位置 | 墙上 | 屋架上 | 墙上 | 屋架上、墙上 |
| 支承长度与连接方式 | 240(木垫板) | 60(木夹板与螺栓) | 120(木夹板与螺栓) | 满搭 |
11.1.4¶
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,6~8度时不应小于
240mm,9度时不应小于360mm。
11.1.5¶
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,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,可采用铁钉与橡条钉牢;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。
11.1.6¶
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、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,6、7度时不应大于600mm;8度(0.20g)时不应大于500mm;8度(0.30g)和9度时不应大于400mm。并应采取拉结措施。
注: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。
11.1.7¶
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、纹理直、节疤少、无腐朽的木材。
2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。
3 石材应质地坚实,无风化、剥落和裂纹。
11.1.8¶
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HPB300 钢筋端头应设置 $ 180^{\circ} $ 弯钩。
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。
11.2 生土房屋¶
11.2.1¶
本节适用于6度、7度(0.10g)未经焙烧的土坯、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、土拱房。
注:1 灰土墙指掺石灰(或其他粘结材料)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坏墙;
2 土窑洞指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。
11.2.2¶
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,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,但总高度不应超过 6m。
2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.5m。
3 单层生土房屋的承重横墙间距不宜大于3.2m。
4 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.5m。
11.2.3¶
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。
2 硬山搁檩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,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;端檩应出檐,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榫加扒钉连接。
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、扒钉、钢丝等相互连接。
4 木屋架、木梁在外墙上宜满搭,支承处应设置木圈梁或木垫板;木垫板的长度、宽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 500mm、370mm 和 60mm;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或黏土石灰浆垫层。
11.2.4¶
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承重墙体门窗洞口的宽度,6、7度时不应大于1.5m。
2 门窗洞口宜采用木过梁;当过梁由多根木杆组成时,宜采用木板、扒钉、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。
3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。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,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放置一层竹筋、木条、荆条等编织的拉结网片,每边伸入墙体应不小于1000mm或至门窗洞边,拉结网片在相交处应绑扎;或采取其他加强整体性的措施。
11.2.5¶
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,应采用毛石、片石、凿开的卵石或普通砖基础,基础墙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。外墙宜做墙裙防潮处理(墙脚宜设防潮层)。
11.2.6¶
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;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。
11.2.7¶
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,并在横墙上拉通;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。
11.2.8¶
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,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;拱圈厚度宜为 $ 300 \, mm \sim 400 \, mm $ ,应支模砌筑,不应后倾贴砌;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。
11.2.9¶
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、山崩的地段;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、土体稳定、坡度较平缓、无明显的竖向节理;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;不宜开挖层窑,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,且上、下不宜对齐。
11.3 木结构房屋¶
11.3.1¶
本节适用于6~9度的穿斗木构架、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。
11.3.2¶
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;山墙应设置端屋架(木梁),不得采用硬山搁檩。
11.3.3¶
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,6~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,总高度不宜超过6m;9度时宜建单层,高度不应超过3.3m。
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,高度不宜超过 3m。
11.3.4¶
礼堂、剧院、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,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。
11.3.5¶
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,应符合本规范第9.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,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,应设置在端开间。
11.3.6¶
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(或梁)间设置斜撑;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;斜撑宜采用木夹板,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。
11.3.7¶
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、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,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~2道剪刀撑或斜撑。
11.3.8¶
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,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,并用 U 形铁件连接;8、9 度时,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。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 200mm。
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,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;除穿斗木构件外,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。
3 橡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,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。木构架中,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,以增强纵向稳定性。
11.3.9¶
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;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,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/2。
2 柱子不能有接头。
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。
11.3.10¶
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:
1)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,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;
2)配筋砖圈梁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 $ \phi6 $ 钢筋或 8 号钢丝拉结。
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,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11.2 节的要求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,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.5m,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 1.8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。
3 土坯、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,应贴砌在木柱外侧。
11.4 石结构房屋¶
11.4.1¶
本节适用于6~8度,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(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)承重的房屋。
11.4.2¶
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 11.4.2 的规定。
| 墙体类别 | 烈 度 | |||||
| 6 | 7 | 8 | ||||
| 高度 | 层数 | 高度 | 层数 | 高度 | 层数 | |
| 细、半细料石砌体(无垫片) | 16 | 五 | 13 | 四 | 10 | 三 |
|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(有垫片) | 13 | 四 | 10 | 三 | 7 | 二 |
注:1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本规范表7.1.2注。
2 横墙较少的房屋,总高度应降低 3m,层数相应减少一层。
11.4.3¶
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。
11.4.4¶
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,不应超过表 11.4.4 的规定。
| 楼、屋盖类型 | 烈 度 | ||
| 6 | 7 | 8 | |
|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| 10 | 10 | 7 |
|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| 7 | 7 | 4 |
11.4.5¶
多层石砌体房屋,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、屋盖。
11.4.6¶
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,可参照本规范第7.2节;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。
11.4.7¶
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、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。
11.4.8¶
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,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/3。
11.4.9¶
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,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,宽度宜与墙厚相同,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$ 4\phi10 $ ,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。
11.4.10¶
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,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,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,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。
11.4.11¶
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。
11.4.12¶
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,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。